BOB半岛原告王某准备给自家麦地浇水时穿过被告某公司正在施工的节水闸处查看水情,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就在原告王某沿着桥沿跨越穿过的途中BOB半岛,被施工现场的钢管刮到裤子,被绊倒栽至桥下。此时水闸的主体已施工完毕,但仍有架杆。随即王某就医并为此支付医疗费等,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混合过错形态下民事责任的分比例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公司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王某而言,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事发地点为在建水闸,有一米之宽、三米之深,本身存在较多危险因素,且水闸架杆并未拆除,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述危险应系明知,且王某年逾70岁,对自身的行为能力应当有合理预期。但其不顾上述危险,对自身行为过于自信,在跨越水闸时又因疏忽大意导致跌落受伤,故应负主要责任。对被告某公司而言,涉案水闸并未施工完毕,仍在施工过程中,但未采取安保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虽然涉案水闸并非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但其横跨河流,是麦田到村庄的捷径,“因利成便”是人性使然,原告王某的跨越行为即是如此,被告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此有所预见,有设置防护或提醒措施的必要,但其未采取上述措施,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相对于当事人的谨慎注意义务而言,责任较轻,故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承担80%的责任BOB半岛,被告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693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
混合过错形态下民事责任的分比例承担,实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即损害的发生是由双方或多方原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来看,侵权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仅有部分因果关系BOB半岛,侵权人的责任被减轻,混合过错下民事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分比例进行承担。
综上,混合过错形态下民事责任的分比例承担应当以以下几点为裁判要点:首先,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前提是侵权责任成立;其次,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时,行为人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是该种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再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就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来进行举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侵权诉讼的权利滥用;最后,在混合过错形态下民事责任的分比例承担问题中,因果关系实则是归责的重要构成要件,应当对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联系进行辨析,从而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因果联系大就应当承担较多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不仅是归责的基础,也有厘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重要功能。基于此,各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均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期,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让自己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OB半岛。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BOB半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